年8月31日,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瓮安县分中心拍卖大厅一锤定音,成功拍卖一批罚没铝土矿。
据悉,该批罚没铝土矿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强化监管,结果审核和备案管理,以备案同意后的评估价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确保拍卖收益最大化。拍卖现场竞争异常激烈,共有7家公司参与竞拍,最终由江西湘晟矿业有限公司成功竞得拍卖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批罚没铝土矿底价24.4万元,经7家参与竞拍的公司多伦角逐,最终以59万元高价成交,溢价34.6万元,溢价率高达.8%,最大程度体现罚没资产经济价值。
本次拍卖活动是瓮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引入有资质的拍卖有限公司成功拍卖的,由此体现,县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大有可为,充分体现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等优势,公众参与程度得到有效提升。通过政策导向、业务引领,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将会为瓮安县盘活县域资源,搞活地方经济,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交易”活力。
该案例标的物高溢价率的成功拍卖可以看出,县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好已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健全完善拍卖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拍卖市场发展的有效作用,在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引入拍卖公司运作机制,并进行系统的政策设计,委托相关资质的拍卖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业务运作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作用的有益补充。二是统筹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拍卖的有效性以及引入拍卖公司和业主单位参与的积极性,应确保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拍卖政策的落实落地并不断改进,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拍卖的底价设定、准入限制等相关制度设计方面,各业主单位举行的拍卖会以引导定价、补充市场流动性为主,实现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三是切实把握“阳光”交易政策导向。拍卖作为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的一种方式,不能悖逆公共资源交易“阳光”交易的初衷,引入拍卖公司机制设计时应结合考虑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政策因素,从而更好地发挥公共资源业主及拍卖公司在底价设置、服务市场交易等方面的作用,政策导向上要重点考虑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联动的效果。(图/任雨菊,文/陈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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