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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龙里县、瓮安县、贵定县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为切实维护我州长江禁捕秩序,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高质量发展,黔南州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非法捕捞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取得较好工作成效。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震慑非法捕捞行为,现从中选取7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福泉市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年10月17日,福泉市公安局接报警称福泉市岔河高车水库有人打鱼,民警立即前往处置,依法将涉嫌电鱼的王某、向某某传唤至福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调查。经讯问,当事人承认年10月17日22时许相约到水库钓鱼,后向某某使用自制的捕鱼器(电瓶、变频器、竹竿、电线)自行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岔河村高车水库河段电鱼,非法捕得鱼获约5斤,民警现场查获自制捕鱼器一套(电瓶、变频器、竹竿、电线)。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被福泉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执法机关:福泉市公安局

办案人员:申开周扬

二、贵定县某生态农家乐店加工销售野生鱼案

年6月15日,贵定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检查工作时,发现贵定县某生态农家乐店后院的水泥鱼池内有数条活鱼,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店内销售记录本一本。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菜品以鱼类火锅为主,有消费者要求吃野生鱼时,就从其经营场所门前的河里钓来销售,被查获的野生角角鱼,系该店经营者及其兄弟罗某从沿线河中钓来后养在店内的鱼池里进行销售。贵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罚款涉案货值十倍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人员:吴娟姚元勇

三、瓮安县李某某利用乡镇自用船从事营业性运输案

年9月28日,瓮安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珠藏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珠藏镇丰岩村龙王渡水域查获利用自用船载人钓鱼(打路亚)。经核查,两艘自用船均为开阳县龙水乡李某某所有,其分别以元每艘的价格将两艘自用船租赁给他人打路亚,涉嫌利用自用船从事营业性运输。经调查,李某某利用自用船从事营业性运输属实,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执法机关:瓮安县交通运输局

办案人员:王克全梁光禄

四、瓮安县陶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饵料垂钓案

年3月11日,瓮安县农业农村局在进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巡航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陶某某在瓮安县乌江干流珠藏镇落王渡段在船艇上使用四棵杆以活体泥鳅为饵料垂钓,并捕获渔获物翘嘴鱼19条11千克,当事人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管理规定,瓮安县农业农村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渔获物22斤,鱼竿4棵;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瓮安县农业农村局

办案人员:谢年森李刚林

五、福泉市吴某某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案

年7月6日,福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当事人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及所附相关材料后,对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已有85岁高龄,且为残疾人,无任何经济来源,福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执法机关:福泉市农业农村局

办案人员:屠伦玲荀元光

六、贵定县杨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年4月6日,当事人杨某某等3人在沿山镇杨柳村村委会旁的河边用“电鱼机”进行捕鱼,被贵定县公安局沿山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某等3人所使用的“电鱼机”1个,用于打鱼的抄网2个,涉案渔获物1.25公斤。此案经县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起诉后移送至贵定县农业农村局,贵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认真审核案件资料,当事人使用“电鱼机”捕鱼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遂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杨某某等3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贵定县农业农村局

办案人员:周道书罗刚粉詹丹

七、龙里县龚某某销售禁用渔具案

年6月15日,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龙里县醒狮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龚某某在龙里县醒狮镇某百货店内销售禁用渔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62盘、手抛网2张、虾笼16个)。龙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龚某某作出没收禁用渔具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办案人员:王化堃杨山王恩祥

黔南州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农业农村局代章)

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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