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年4月5日,接惠水县卫生健康局移交线索:惠水县摆金镇陈某某隐瞒情况且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惠水县公安局迅速组织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经查,陈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与新冠确诊病例人员有密切接触后,于年3月15日从浙江省金华市乘坐私家车回到摆金家中,未按照规定向本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且3月16日在对其进行隔离期间,拒不配合我县防疫人员工作,仍然私自外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了巨大风险隐患。
陈某某故意隐瞒谎报行程轨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全县疫情防控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惠水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决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居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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