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申报,在州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途径:
(一)“”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网络举报平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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