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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回沪档案相关事宜的函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就促〔〕37号)的精神和工作要求,自年起,为进一步做好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现就有关毕业生回沪档案接收工作函告如下:

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再办理毕业生档案接收相关手续。

二、毕业生与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并落实编制的,档案可通过档案专递转往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

三、毕业生与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签约的,档案可通过档案专递转往其单位委托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或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名单详见附件)。

四、离校未就业、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档案可通过档案专递转往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各区就业促进中心。

五、毕业生档案转递相关事宜

1.各有关高校应对转递的毕业生档案进行核对、整理,确保转出的档案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

2.各有关高校负责收集毕业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将准确、清晰的信息材料随档案转递。

3.毕业生档案须由学校通过机要交通(包括EMS高校毕业生档案专递)或派专人转递,严禁毕业生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附件:上海市各区就业促进中心档案室地址及联系信息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3月7日

附件

上海市各区就业促进中心档案室地址及联系信息汇总表

序号机构全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1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黄浦区南车站路号档案室-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徐汇区南宁路号档案室-长宁区就业促进中心长宁区武夷路号档案室-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静安区万荣路号档案室-普陀区就业促进中心普陀区武宁路号档案室-虹口区就业促进中心虹口区曲阳路号档案室--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杨浦区延吉东路号档案室--闵行区就业促进中心闵行区莘谭路号档案室-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宝山区宝杨路号档案室-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浦东新区浦东南路号室档案室--211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嘉定区嘉戬公路号档案室-奉贤区就业促进中心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号档案室-松江区就业促进中心松江区荣乐东路号档案室-金山区就业促进中心金山区石化卫零路号档案室-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青浦区公园路号档案室-崇明区就业促进中心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号档案室-6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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