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州长:吴胜华
年2月4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发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全州所有林地及距林地米边缘地带,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FAST核心区、绿博园规划区、国有林场、城镇周边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等重点防火区域米范围内,全年野外禁火。
二、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杆、烧放牧坡等。
(二)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焚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烧火做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等。
(四)禁止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烧山驱兽、烧蜂、烧蚁等。
(五)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林区内乱丢烟头。
(六)未经批准禁止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三、处罚措施
违反本令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0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公然阻挠干扰森林防火执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预防扑救
各级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巡护,加强野外用火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置的原则,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灭火部门及时组织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五、奖励惩罚
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野外用火巡查管控不力,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黔南州森林防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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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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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朱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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