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纳雍县委批准,毕节市纳雍县纪委县监委对纳雍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姜继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姜继刚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姜继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纳雍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纳雍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姜继刚开除党籍处分;由纳雍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姜继刚简历

姜继刚,男,穿青人,年10月出生,贵州纳雍人,本科学历,年12月参加工作,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12月至年12月,任纳雍县水利局工作员;

年12月至年5月,任纳雍县水利局建设股股长;

年5月至年3月,任纳雍县寨乐乡政府乡长助理;

年3月至年7月,任纳雍县寨乐乡政府副乡长;

年7月至年12月,任纳雍县寨乐乡党委委员;

年12月至年12月,任纳雍县寨乐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年12月至年5月,任纳雍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年5月至今,任纳雍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5月14日上午,黔南州平塘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平塘县交通局干部石某某和洪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开展好警示教育,形成震慑,教育引导全院干警廉洁自律,该院全体干警及受邀的县交通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派员旁听案件庭审宣判。

经依法审理查明,年5月至年5月,二被告人在平塘县交通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合同价和工程量等方式套取通村砂石路项目路段57个共计资金人民币.万元,所得资金除用于发放管理费、福利费、补助费等外,剩余.万元被二人私分用于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及个人购房、建房等。同时,二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偿还从事经营活动所欠银行贷款,情节严重。

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套取通村砂石路项目建设资金后,二人私分.万元,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挪用工程款,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该院经审理后,以二被告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和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洪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石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微黔南、平塘县人民法院、毕节市纪委监委网站贵州毕节廉哨)

编辑:胡凯瑜任诗音

统筹:胡莹

编审: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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