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凤鸣。在此我通过网络实名举报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黄从江副局长指使相关工作人员,罔顾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利用职权让行政行为朝令夕改,竟然在一个月内出具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回函,视政府公信力如儿戏,严重破坏黔南州的营商环境。因此,我请求黔南州纪委、监察委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清除政府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替我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具体情况如下:我公司成立于年8月,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探矿权,并于年12月31日合法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年7月,我公司所属旺寨铅锌矿山因三荔高速的修建造成公路与矿区重叠压覆,且三荔高速在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又私自调整更改线路向我矿区内平移米,桥墩离我1#主井仅40米,造成我矿山不能建设生产。双方委托三都县人民政府作为协调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贵州煤设公司编制了《相互影响评估报告》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贵州省地矿局地质大队做出了《三荔高速建设用地压覆旺寨铅锌矿矿产资源鉴定报告》,结论为:存在相互影响,矿山不得再进行开采。上述评估结论是经过有资质的多家权威评估机构、多名权威评估专家反复论证得出的科学结论,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任何司法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作出的行为均应依照上述评估结论。

  而自年5月开始我公司起诉三荔高速侵权一案进入司法程序,至今还没有最终结论。由于年《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4号),现审批登记权限为州级,鉴于公路与我矿区的现状,我公司于年5月31日到黔南州州人民政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请求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对矿权能否延续作出明确回复。

  年6月23日,我公司收到黔南自然资审批函号文件(内容见附件一),函件中明确“我局不同意你公司关于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的延续登记申请。”并在   我公司收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后,于年7月8日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并质证。庭审中法官在相关官方网站上也查询到了相关信息。

  然而就在年7月22日下午,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凤鸣接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张梅江工程师三个电话()说州局黄从江副局长有事要与我沟通,无论如何要赶到州局去,期间遮遮掩掩不说理由。年7月25日早上,又接到县自然资源局和州自然资源局电话。内容说之前由于我公司未提交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向省高院《关于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三荔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相关事项的复函》,导致号复函内容表述出现偏差,要补充一下。

  年7月22日,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对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有关咨询事宜的复函》(黔南自然资函〔〕号)。该复函对年6月23日作出的《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延续登记申请的复函》(黔南自然资审批函〔〕号)予以否定作废,还提出对于采矿权“提供要件资料且符合登记要求的,可按规定予以登记”的说法。

  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同一个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居然作出两个完全不同结论的回函,在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擅自作出的回函适用法律错误。其援引的号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矿权人逾期提交行政许可的,视为在有效期内提供行政许可”。这里的“有关部门”,结合文件名称和文件出台的背景,只能理解为“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包括企业或自然人。因此,此处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只能理解为政府职能部门。

  而本案中,三荔高速公路公司既不是地方政府机关,亦不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只是一个股份制企业。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的黄从江副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难道连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这样简单的法律主体都区分不清楚吗?显然他们没有这么低的法律水平,明白人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

  退一步讲,即便按照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对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有关咨询事宜的复函》黔南自然资函〔〕号“提供相关要件资料且符合登记要求的,可按规定予以登记”的说法。如果我公司申请采矿证继续延续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关要件资料且符合登记要求的”,而三荔高速压覆我公司矿区已成既定事实,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规定,在三荔高速公司没有解决压覆问题的现状下,我公司又怎么能提供出符合登记要求的手续呢?

  因此,此复函的拙劣太明显了,显然三荔高速不是地方政府也不是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且只字不提之前复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为行政部门就能这样明目张胆、牵强附会、背后是否藏着不可告人的交易?这样置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于不顾,行政行为朝令夕改,自相矛盾,对黔南州的营商环境伤害有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这一条已能让任何矿山到期关停注销,(至今为止黔南州人民政府网站上矿权注销公告依然有我矿山名称)这是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南自然资审批函(]号文件所表达的主题,不管你提不提出延续申请,都不会违背法律批准你延续。

  而(黔南自然资函[]号)复函竟然严重违背事实和曲解法律,这明显就是三荔高速的又一次“杰作”,利用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完全罔顾事实,不愿承担应该的赔偿,让政府职能部门和稀泥,作出与法律相悖的证据,有利于他们的无需履行侵权赔偿责任的证据。目前看来,他们的目的达到了,现在他们已成功地把责任推卸给我们平头老百姓,他们及相关部门丝毫不顾老百姓的死活,他们就这样心安理得吗?我们老百姓的死活还有没有人管,难道老百姓的争取自已的基本权利就这么难吗?我们矿山投入大量的资金,本该生产建设见效益的时候,由于三荔高速穿越矿区,导致无法开采,血本无归。

  本来一个简单的侵权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因三荔高速公司依仗特殊背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前有擅自修改线路后拒不依法到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登记;后又拒不和我公司协商,事实造成我公司合法矿权灭失后拒不赔偿。而后又发生黔南州自然资源局作为政府部门在三荔高速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出具前后矛盾且无法律依据的复函文件,完全不顾及政府部门公信力和影响力,已经造成恶劣影响。在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的张梅江工程师与我通电话时,其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竟然在电话中表示如果出了问题,也是其个人责任,与领导无关。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如果没有黄从江副局长的安排,怎么会有如此的开脱之辞?这些说辞,正是纪检部门深入调查的切入点。因为事出反常必有妖!领导压着下面的工作人员,下面的工作人员明知道是昧着良心的事却又不得不办,所以才有了上面的说辞。

  我们恳请纪委监委领导对被举报人黄从江副局长及相关参与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立案调查,为民请命,为民作主,为民伸冤!因为政府公信力不容践踏,我们坚信党和政府、人民法院能够维护民营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给予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坚决打击违法乱纪的行为。

来源:日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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