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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全国上下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各部门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三令五申“少出门、少聚集”,要求确诊病例和近期有重点地区出行经历人员注意排查和隔离,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但仍有少数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多地出现聚餐聚会造成多人感染,确诊病例隐瞒信息与多人密切接触,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反面典型,一些地方还存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期,所有人众志成城,才能共克时艰;令行禁止,才是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任的做法。

北京:患者返城上班没隔离,连累同事“中招”

2月16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介绍了一名确诊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案例。

这名确诊患者春节前自驾车,与家人一起回老家过年。疫情期间,老家的亲戚们照样聚会。吃吃喝喝在一起很开心,因此有个别亲戚出现了“感冒”症状,这位患者也没当回事,更不要谈戴口罩。大年初六,一家人开车回北京。大年初七,这位确诊患者正常上班了。上班几天感觉不错,但刚刚过完正月十五,这名确诊患者就听说在老家一起聚会的亲戚被确诊了。这时候,这名确诊患者才意识到自己最近也有“感冒”症状。到医院一检查,也被确诊了。

这名患者回京后没有进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导致全单位几十人都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了,单位的运转受到了严重影响。更痛心的是,这名患者已经“招”上了一名同事,同事的核酸检测呈阳性。事后,这名患者回忆起来这名同事在食堂吃完饭后,两人排队倒餐盘,“当时两个人都没戴口罩。”

这个案例讲了三个道理:第一,外地返京人员,一定要居家隔离14天再上班。第二,各集体单位食堂要尽量实施错峰吃饭、加大餐桌距离,或采取分餐、打包带回办公室吃等减少餐厅就餐人数的方式,“在餐厅密闭的人群聚集场所,极易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第三,接触他人时,最好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请不要忘记戴口罩!

山东:员工患病疫情扩散,上市公司董事长被约谈

最近,山东省最大的连锁百货龙头、上市公司银座股份遇到了麻烦事儿。因在疫情防控中提报信息不准确、防控不积极,该公司旗下零售门店银座商城燕山店(下称“燕山店”)接连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当地引起群众恐慌。

济南市卫健委披露的信息显示,燕山店员工王某为济南市第26例确诊病例,也是燕山店首例确诊病例。王某1月19日左右曾接触过有咳嗽症状的外地口音顾客,1月23日出现轻微干咳症状,1月26日出现发热症状,期间正常上班,2月4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目前病情稳定。目前,银座股份燕山店,已接连发生5例关联病例。受此次聚集性疫情发生的影响,银座股份燕山店已经将门店关闭,名公司员工被集中隔离。

2月14日,针对疫情防控问题,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约谈银座股份董事长侯功海,并宣读了《约谈告知书》。

《约谈告知书》指出该公司主要问题体现在:

在燕山店出现第1例病例后,未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范围提供全部密切接触者名单,致使整个超市工作人员和厂家外聘员工没有纳入管理,造成病例漏检,从而直接导致在未纳入管理的范围内再次出现感染病例;银座股份燕山门店从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到提供出最终名单经过了近30个小时,且依然存在姓名重复、地址不详,将几个月前已离职员工和未上班员工计入等问题,导致市区两级指挥部将大量时间浪费在人员核实上;名单提供后不管不问,不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严重影响了全市疫情的及时应对处置。

在山东省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后,公司没有对防控工作予以应有重视。“一是没按要求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致使病例发病后,最多连续12天带病上班都未被发现,加大了疫情扩散风险,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二是违反规定每天召开晨会,人为造成人员聚集,导致产生大量密切接触者。三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场内通风换气,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员工在狭窄空间内打开水、换衣物,由此增大了疫情接触传播隐患。”

就在侯功海被约谈当日,银座股份下发了一份《关于对银座集团济南燕山店有关同志疫情防控履职不力的通报》,燕山门店总经理杜某被党内警告处分。

贵州:高价卖口罩,开出不止一例百万罚单

连日来,贵州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违法销售防疫用品、违法销售食品的案件,并向社会公布了七批典型案例,开出不止一例超过百万元的罚单。

案例1:2月9日,因哄抬价格,贵阳市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接到万元罚单。这家被处罚的企业是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1月23日至26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接到举报,称该公司下属多家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下属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1月23日,该公司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时,曾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哄抬物价。但是,该公司说一套做一套,不顾自身承诺,违法要求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价12.8元/个的口罩,销售价格哄抬至49元/个,进销差率近%。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2月9日,贵州黔南州百姓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公布处罚。1月24日下午,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裤裆街分店、庆云宫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N95口罩”已过期。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1月22日购进生产日期分别为年1月8日、3月8日、8月8日、10月8日的随弃式N95“飞翔牌”防护口罩个,口罩标识标注有效期为3年,该公司购进时该批口罩已过有效期。1月24日,该公司将上述口罩配送至其下属21家连锁门店和1家个体药店,以22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该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失销防护口罩,情节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没收失效口罩、没收违法所得,按最高额度顶格处罚的决定,罚没合计达92万余元。并已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3:1月23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贵州辰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1日中午要求下属分店将进价为1.1元/包(10个)、0.99元/包(10个)不等,原销售价格为2.3元/包的一次性口罩调整为5.8元/包,1月22日又将销售价调整为15元/包,并存在篡改、删除销售记录的行为。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处罚款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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