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黔南州检察院召开全州检察机关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部署安排下步工作,通报年全州专项工作情况及全州检察机关涉脱贫攻坚10起典型案例。 年1-7月,全州依法打击妨害打赢脱贫攻坚战犯罪,批准逮捕3件4人,提起公诉17件30人;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统筹疫情防控与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实现涉疫犯罪快捕快诉,对涉疫案件提前介入8件13人,批准逮捕2件2人,提起公诉2件2人;加强涉农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涉农民事行政裁判及执行监督案件10件20人;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益诉讼工作,发现相关公益诉讼线索54件,立案48件,履行诉前程序41件。 积极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4件4人,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0件20人,提起公诉2件2人,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万余元;在“线索移送+多部门协同+跟踪回访”多元化救助模式上持续发力,向33名贫困户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3.66万元。 案例一:贵定县杨某权司法救助案 年2月12日,被告人奚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救助申请人杨某权(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倒地漏油燃烧,造成被害人杨某权全身大面积烧伤、右腿截肢,治疗花费超过43万余元。年6月26日,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奚某某赔偿杨某权24万余元。由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在赔偿6.5万元后,剩余17万余元未赔偿。 年5月,贵定县检察院收到县扶贫局移送救助线索。贵定县检察院主动提请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上级司法救助金开展救助。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年10月25日,该案在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公开答复会,向救助当事人杨某权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 本案系扶贫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救助线索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主动实施三级联合多元综合救助的典型案例。在黔南州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后,全州检察机关、扶贫部门进一步加强内外联动配合,及时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刑事被害人纳入司法救济和 帮扶轨道。本案由省、州、县检察院三级联动,做到及时发现、主动启动、快审快办快结,并主动联系当地人大、政协、县扶贫局、县残联等部门,对贫困刑事被害人开展 救济和多元化帮扶。 案例二:长顺县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都香高速26标段临时料场建在离刘某某家祖坟一百多米,影响其祖先休息为由,多次到都安高速26标段临时料场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阻工,导致都安高速26标段临时料场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年3月8日,刘某某纠集多名群众到当地村委会,以安乐村集体土地的赔偿款被村委会干部私吞为由,煽动群众到村委会起哄闹事,威胁、辱骂、恐吓村干部,妨害村务工作开展。 长顺县检察院于年4月3日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7月2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以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年9月12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要致富先修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特别是对贫困山区而言,高速公路建设对于群众实现脱贫致富极为重要。本案中,刘某某多次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阻工、闹事,导致都香高速无法正常施工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脱贫攻坚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出现的阻挠、破坏脱贫攻坚等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落地落实。 案例三:都匀市庭某某、潘某某贪污案 年至年期间,庭某某在担任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某村支书期间,与村委会主任潘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该村年、年农村改厕项目资金共计元。 都匀市检察院于年3月14日以庭某某、潘某某犯贪污罪,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5月23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年6月3日,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农村改厕项目是中央财政补助实施的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是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本案中,庭某某、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农村改厕项目资金,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加大脱贫攻坚领域“蝇贪”惩治力度,在社会中形成震慑、警示教育效应,巩固强化“不敢腐”的高压态势,确保国家 扶贫政策资金落到实处,让贫困地区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案例四:三都县杨某甲等14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 年3月25日到3月29日,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以九阡镇扬拱珍稀生态白茶农民专业合作社茶场所在地“姑甲坡”的部分土地权属归本组所有为由,召集杨某丁等30余名本组村民,以持械恐吓、打砸、辱骂等方式阻挠茶场工人采茶活动,拒不听从民警劝告制止,强行采摘茶叶占为己有,导致茶场停工,造成茶场约33万余元经济损失。经查,该白茶种植项目于年被三都县扶贫局列为贵州省财政扶贫项目。 年4月29日,三都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三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三都县检察院经请示,黔南州检察院对本案挂牌督办。年12月2日,三都县检察院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对本案进行调解。年12月12日,三都县检察院对杨某丁等10名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一般参加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四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三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7日,三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系依法打击妨害脱贫攻坚产业项目的典型案例。农村土地纠纷导致的群体性刑事案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情节轻重分别确立打击面,严厉打击少数首要犯罪分子,对大多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宽严相济、防治结合,并加强释法说理教育,引导村民群众通过依法依规维权,通过办案 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减少不利于脱贫攻坚的消极因素。本案涉及白茶种植项目系省级扶贫项目,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积极护航三都县农村扶贫产业持续发展。 案例五:贵定县赵某某盗窃案 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独自在贵定县福来家园一期2号楼2单元控电箱内将3米电缆线剥皮后盗走。4月13日晚上,赵某某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达福来家园,将福来家园一期2号楼2单元电控箱内长约36米的电缆线剪断剥皮后盗走。经鉴定,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元。经查实,被盗地点福来家园系贵定县易地扶贫安置房在建项目。 年6月27日,贵定县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7月11日,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元。年7月21日,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系打击妨害易地扶贫安置房项目建设犯罪行为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两次盗窃易地扶贫安置房项目工地电缆。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起到较好的教育效果。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立足检察职能,做到严惩犯罪, 限度挽回受害企业的损失;另外一方面,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顾问”作用,主动回访企业,与之共商应对之策,帮助健全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应对财物损失风险的能力。 案例六:惠水县蒋某某涉嫌盗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年1月,嫌疑人蒋某某在其宿舍内,将同住的工友夏某某的农商银行卡盗走,蒋某某持其所盗窃得的银行卡分三次将夏某某银行卡内元取走。 年3月6日,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水县检察院决定,3月20日,惠水县公安局将嫌疑人蒋某某执行逮捕。 年3月,惠水县检察院执检部门在对羁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涉案建档立卡 扶贫户的核查工作中,发现被羁押在惠水县看守所的蒋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查,蒋某某在长田工业业区打工,其涉嫌盗窃罪已被执行逮捕,其妻子在家务农,家中有四个女儿,其中一人残疾,三人都为在校学生,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为蒋某某务工收入。 3月26日,惠水县检察院以嫌疑人蒋某某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4月2日,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蒋某某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惠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于4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惠水县公安局执行。年4月24日,惠水县检察院对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系对涉贫在押人员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检察环节依法履行职权,加强对执检环节中涉案贫困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刑罚惩罚与教育结合办案效果,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在押人员,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限度地减少刑事羁押活动对贫困家庭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刑事执行环节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案例七:韦某某等11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拟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案 罗甸县红水河镇罗暮村一、二组及罗暮社区各机关单位的饮用水源点在罗暮村交开组地界,因交开组修通组公路时与罗暮一、二组村民发生矛盾,交开组村民不愿将自己地界内的水源给罗暮村一、二组使用。年春节至4月,交开组村民多次堵塞饮用水源点阻挠取水,造成罗暮村一、二组及罗暮社区各机关单位停水,经政府部门到场协调,未取得实质结果。 4月3日至4日,镇政府在进行协调时,交开组村民韦某某、蒙某某等二十余人以不想给罗暮村村民吃水为由,公然用铁锤、钢钎、锄头等工具将取水点设施破坏,导致罗暮村一、二组及罗暮社区大面积停水,受影响人数约余人。经查实,该饮水点为政府利民工程,非个人或其他组织、团体修建。 为综合评估办案效果,全面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意见,罗甸县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参会评议人员达成一致评议意见,同意罗甸县检察院对本案拟作出的全案不起诉决定。罗甸县院当场公开宣布评议意见。根据评议意见,检察机关决定对全案11名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本案系对农村地区群体性矛盾纠纷引发刑事案件进行拟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基于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实体判断,又充分考虑案件起因、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情况,促成刑事和解,依法作出不起诉,将村寨组民间的矛盾程度化解到 。由于涉众型案件在当地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通过公开听证,使检察办案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司法裁量权的公开、公正适用。 案例八:平塘县人民法院执行王某某与韦某某 司法确认裁定书监督案 年7月7日,因杨某友死亡赔偿纠纷,韦某某、陆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友家属王某某在牙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韦某某赔偿杨光友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扶养费共计7万元。该调解协议经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定该协议有效。 年8月10日,因申请人韦某某未支付6万元尾款,王某某向平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塘县人民法院先后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韦某某银行账户内存人民币元。经查,被执行人韦某某系贫困户,被执行款项系属农村低保金,是被执行人准备用于此次脱贫攻坚危房改造修建房屋所用。根据相关规定,该低保金是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情形。 平塘县检察院于年8月23日决定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8月26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该账户冻结措施,并向检察机关作出答复。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违法冻结被执行人低保金账户典型案例。低保金关系社会民生福祉,系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情形,人民法院对被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违法冻结低保金账户执行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获人民法院采纳,有效保护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贵定县定南乡小河村卫生室经营 过期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年5月9日,贵定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贵定县定南乡小河村卫生室经营的维生素B6注射液、 肾上腺素注射液等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至贵定县检察院发现之时,该卫生室未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处理,仍然摆放销售使用。 贵定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贵定县定南乡小河村卫生室发生经营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贵定县卫生健康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监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监管职责。年5月14日贵定县检察院向贵定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对贵定县定南乡小河村卫生室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贵定县卫生健康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对违规经营使用药品行为的医疗机构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并对全县不合格的上架药品进行清理处置。 乡村卫生室是农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守护者,也是农民阻挡农民群众因病致贫的 道屏障。对于医疗机构不遵守执业规范,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运用公益诉讼措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十:长顺县摆所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职责 致使摆所河受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年3月,长顺县检察院在履行职权中发现,摆所河沿岸村民长期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河中,造成摆所河道垃圾堆积,污染河流水域环境。 年3月26日,长顺县检察院对该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分别向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长顺县河长办、长顺县摆所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对河流两岸的垃圾进行清理,要求摆所镇人民政府落实脱贫攻坚“三个一”工程,建立垃圾池或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采取长效措施防治河流污染。三个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人员职能范围内开展污染整治工作,河流垃圾已经全面清除,同时,沿河各个村开展卫生整治,实行村民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经过治理,摆所河已恢复清澈。 本案系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了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长顺分局、长顺县河长办、长顺县摆所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清理河道垃圾,对沿河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同时,沿河村分别将垃圾倾倒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加大环境整治宣传,规范村民的垃圾倾倒行为。从污染整治、长效预防两方面推动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来源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琳
编审王璐瑶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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