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贵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据已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对某房开公司建设的住宅小区的火灾隐患进行监督复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大队于年11月20日依法给于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亦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经贵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也未履行交纳罚款。由于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加处罚款壹万伍仟元,共计罚款叁万元整。

诉期满后,贵定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贵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贵定县法院在收到贵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强制执行申请后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办案程序、执法档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贵定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对该企业法人冯某实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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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消防▌制作:贵州消防全媒体中心▌编辑:黄烨▌一审:张能▌二审:陈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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