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州检察机关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有关情况,发布6起涉贫典型案例。 一、剑河某村干部张某武、张某锋、张某志贪污案 基本案情 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武在担任剑河县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林下养鸡产业、农民生活用煤补助项目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截留的方式,伙同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锋、村委会副主任张某志侵吞12户村民危房改造资金共计元。此外,张某武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危房改造资金元、林下养鸡项目资金元、农民生活用煤补助元;张某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危房改造资金元;张某志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危房改造资金元。 年9月、年7月,剑河县监察委员会先后以三人涉嫌贪污罪移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12月6日、年7月15日,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张某武、张某锋、张某志涉嫌贪污罪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剑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武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志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贪污的扶贫款已依法追回并发还给村民。 典型意义 黔东南州是全省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住房安全、发展产业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苍蝇”虽小,危害却大,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在办理脱贫攻坚案件中贯彻“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巩固党在基层执政的根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麻江陆某凯、徐某甲、徐某乙盗窃耕牛马匹案 基本案情 年1月至10月,被告人陆某凯先后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流窜至黔东南州麻江县坝芒乡、杏山镇、谷硐镇部分村寨及黔南州部分乡村实施盗窃。在10个月的时间里,盗窃耕牛7头、马6匹。事后,三被告人将牛、马运输至黔南、贵阳等地销赃牟利,获利10万余元。 年1月,该案移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本案被害人中有10户系建档立卡贫困户,被盗的耕牛、马匹系他们维系农业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牛、马被盗,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还极大的影响了群众的生产、耕作活动。为此,麻江县检察院在做好事实证据审查的同时,不是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而是把“追赃挽损”作为重点工作,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契机,充分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展释法说理,通过系列工作,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害人赔偿了被盗牛、马的经济损失。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三被告人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耕牛、马匹是黔东南州农村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支柱,是贫困群众的“命根子”,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偷牛盗马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脱贫攻坚工作的进程。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聚焦“护民生、促脱贫”,把办理偷牛盗马刑事案件上升到脱贫攻坚政治高度,防止贫困群众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弥补被害人因牛马被盗遭受的经济损失,竭力保护农村贫困群众的“命根子”,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责任担当。 三、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发放劳务费系列案 基本案情 年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原天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承建天柱县省级大规模土地整治项目(一期)四标段工程,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龙某后,龙某将工程分包给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3人,后3人组织50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建设。年工程竣工后,因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5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姚某东等3人分别提起诉讼,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决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姚某东等3人劳务费合计40万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以涉案工程款被雷山县、长顺县人民法院冻结为由,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年1月2日,姚某东等3人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遂委托雷山县、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两地人民法院同意优先支付涉案农民工工资。年1月9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密切跟踪落实。后天柱县人民法院、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天柱县财政局形成统一意见,依法扣划涉案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1月17日,姚某东等3人全额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费,50余名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顺利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民法院判决后,农民工工资能否执行到位,直接影响农民工切身利益和脱贫攻坚工作,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多方联动协调,仅用半个月的时间为名50民农民工拿回了被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目的。 四、台江张某丰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年1月4日,被害人张某华在其台江的养殖场内被王某持刀刺伤致死。在案件办理中,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被害人张某华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共6口人,张某华作为主要劳动力支撑了整个家庭。为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张某华生前向银行贷款和亲戚朋友借钱开办了养殖场,其被害后,由于被告人王某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张某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并核实被害人家庭情况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家属张某丰落实救助金伍万元。 典型意义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遵循“救急救贫、应救必救”的原则,加大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走出因案致贫困境。本案中,受害人被侵害致死,因加害人无赔偿能力而造成被害人家庭生活极度困难。为此,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救助,依法启动涉贫司法救助案件“绿色通道”,及时跟进落实救助,帮助贫困家庭暂渡难关,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检察担当。 五、天柱县石灰冲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年3月,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石灰冲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存在未按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违法垂钓、捕鱼行为,水库上游村庄存在畜禽圈舍设置不规范、垃圾随意倾倒等问题,危及附近村镇余名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天柱分局、天柱县农业农村局、蓝田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设立了保护区标识、警示牌,设置一级保护区围网米;蓝田镇人民政府划拨专项资金2万元,组织40余人次持续开展石灰冲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亩,清理被污染、非法占用河道2.4公里,清理各类垃圾5吨,拆除圈舍14个;农业部门对库区钓鱼、捕鱼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建立定期巡检机制,切实有效保护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回访,石灰冲水库生态环境已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是脱贫攻坚“3+1”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个别地方或主要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源地存在重建轻管现象,运行管护制度的落地落实是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得好”、“长受益”的关键。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落实行政机关主体责任,从源头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六、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对桥港村等11个传统村落不全面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工作中发现,大塘镇桥港村等11个传统村落相关保护资金没有及时落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进展缓慢。经调查核实,年2月,雷山县下发《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塘镇桥港村等11个传统村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原雷山县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涉及资金总计万元。年5月,该局与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在90天内完成施工建设。直至年9月,上述11个传统村落部分尚未开工建设,部分污水管网和处理终端未建成,部分虽已建成但未验收,导致传统村落环境整治进度缓慢。年9月20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桥港村等11个传统村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依法履职,切实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措并举推动整改:一是对未完工的项目督促施工企业加快施工进度,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尽快投入使用;二是明确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项目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维护管理,建立项目运行管护机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检察机关通过回访桥港村等11个传统村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整改后已全部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是黔东南州的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 “两个宝贝”的重要载体。将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及时落地,通过推动项目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确保传统村落群众如期脱贫出列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地实施,让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及时得到改善,推动了传统村落的长远保护和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劼 编审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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